基本案情
某建設工程招標,招標文件規(guī)定,投標文件采用現(xiàn)場紙質遞交方式,開標時間為2021年10月12日上午9:00;10月12日上午8:30A公司到達投標文件遞交現(xiàn)場后被告知因招標文件評分標準及評分辦法需要澄清修改,本項目延期15日開標。
因招標人在開標當天才通知延期,A公司向招標人要求補償損失28000元,其中投標文件制作費用5000元,交通費差旅費3000元,投標文件編制人工成本20000元。招標人認為因投標截止時間延期導致投標人的投標文件制作費用、差旅費增加屬于投標人的投標風險,該風險按慣例理當由投標人承擔。A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
Q
問題引出
1、開標當天發(fā)出招標文件澄清,違法嗎?
2.招標人是否存在締約過失責任,并承擔投標人的投標損失?
案例解析
01
招標人開標當天澄清修改招標文件并延期開標,不違法
根據(jù)《招標投標法》第二十三條及《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招標人可以對已發(fā)出的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或者投標文件編制的,招標人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至少3日前,或者投標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標人應當順延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或者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
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可以得出兩個結論,第一,招標人有權在投標截止時間前澄清或修改招標文件;第二,澄清或修改招標文件原則上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至少15 日前,不足15日的,且影響投標文件編制的,應當順延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本案中,招標人在開標當天通知修改招標文件并順延投標截止時間15日后開標,并不違法。
02
招標人不存在締約過失責任
結合案例可以看出,招標人無主觀欺騙或隱瞞的動機和行為,在開標當天才澄清修改的確給A公司造成損失,但除非有證據(jù)證明,招標人在開標當天才發(fā)出澄清修改存在主觀故意,則招標人不構成締約過失。
此外,A公司的直接損失(投標文件制作費用5000元,交通費差旅費3000元,投標文件編制人工成本20000元)系其參加招標活動而產生的必要費用,屬于正常商務活動成本與風險,即使招標人在開標當天不修改招標文件,A公司也有可能不中標,如果不中標,該筆損失仍然會發(fā)生。更何況本項目是延期開標,而不是終止招標, A公司仍然可以參加本項目的投標,因開標當天修改招標文件帶來的直接損失完全可以計入投標成本包含在投標報價中,因此投標人主張的直接損失與招標人在開標當天修改招標文件無必然因果關系。
03
基于公平原則,招標人應當補償A公司一定損失
在招標投標過程中,招標文件所載明的要約邀請的內容相對具體詳盡,該內容足以使相對人產生一定的信賴,并嚴格按照招標文件的具體要求來為發(fā)出要約做準備,在此階段要約邀請人與相對人之間的信賴關系要比一般情況下更為合理穩(wěn)定,據(jù)此應要求要約邀請人承擔更高程度的誠信義務,即若因招標人的過失行為導致相對人損失,基于公平原則,招標人亦應承擔一定的責任。
案涉項目,A公司的投標文件制作費用5000元,交通費差旅費3000元如果有相應的支出憑證證明,則招標人應當補償;但A公司的投標文件編制人工成本20000元不需要補償或者至少不應當完全補償,理由是招標文件修改后,原投標文件并不是全部作廢,A公司如果繼續(xù)參與,僅需要在原投標文件基礎上進行適當?shù)男薷募纯,因此這一部分的費用不應當或者至少不應當完全補償。
綜上所述,招標人不構成締約過失責任,但基于公平原則,招標人應當補償因開標當日延期導致投標人投標費用增加的直接損失。
參考判例: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2020)渝02民終3007號]、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4)粵高法民二申字第449號]
#啟示#
招標人有權,但不可任性。在招標采購活動中,招標人應當提前做好采購需求調研、并針對性做好采購方案,必要時可以將采購需求、采購方案提前向社會公開并征求意見,盡可能減少在招標活動中因招標文件澄清修改,導致采購時間延長和效率下降,甚至帶來不必要的爭議與損失。此外,如采用電子招投標,也可減少招投標雙方的差旅、印刷等成本支出,避免因此類問題產生的潛在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