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這么一個案例,說施工單位把活干完了,也進行了竣工驗收,驗收也合格,不過在工程結算過程中與建設單位在某項材料價的計價上爭議很大。
經(jīng)過雙方多次研究協(xié)調(diào)無果,沒有辦法,雙方只能起訴至人民法院。
法院在得知爭議焦點之后,委托某造價鑒定機構對該工程的造價進行鑒定并出具鑒定報告,鑒定機構按照當期市場價B對該材料價進行了鑒定,于是施工單位以鑒定報告為依據(jù),要求建設單位按照鑒定造價進行支付。
在該工程中,業(yè)主和總包簽訂的合同內(nèi)約定的某材料價的價格是A,按實際工程量進行結算。
而造價鑒定機構對該材料的鑒定價是當期市場價,也就是B。
B的價格遠高于A。
業(yè)主自然不同意,說必須按照合同約定的該項材料單價A進行結算。
這種鑒定結果,施工單位是開心了,但是建設單位很郁悶。
雙方對該材料價的的計價爭議依舊很大,建設單位也不認可造價鑒定的報告,于是再次陷入僵局。
問題拋給了法院,那法院會怎樣判呢?
最后,法院判決如下:
造價鑒定機構未按合同約定,擅自調(diào)整該材料單價,不予采納!
應按照的按合同約定的A來進行結算。
那此案的依據(jù)是什么呢?
朋友們來看法條:
民法典509條規(guī)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義務,鑒定機構不能夠隨便改變合同單價。
建設工程司法解釋第36條規(guī)定,鑒定意見與合同約定沖突的時候,以合同為準,除非合同無效或者約定不明。
因此,在造價鑒定的過程中要遵循的是合同優(yōu)先原則。
那么,在訴訟時委托司法鑒定的過程中,對甲方和乙方有哪些注意事項呢?
首先,為了在開庭期間不會手忙腳亂,那在開庭前就應該鎖定該合同條款,向法院指出合同關鍵頁,比如價格條款、調(diào)價機制等,要求法院在委托鑒定機構的時候,給鑒定機構提出更加具體明確的鑒定要求和標準。
在委托鑒定期間,甚至可以書面的告知鑒定機構,單價已經(jīng)確定,用量按實計算就好了。
第二,質(zhì)證時如果發(fā)生錯,比如說對比報告和合同,若發(fā)現(xiàn)鑒定機構擅自改單價,比如合同材料價為A,報告用了B,則可當庭指出鑒定機構違反合同約定。
再比如提交價格異議書,明確合同條款、同期市場價證明等等理由,爭取對自己有利的單價。
最后就是要積極引用造價咨詢公司、造價鑒定公司平時接觸比較少的民法典、最高院建工司法解釋等法律文件為自己爭取利益。